领航出书网化学化工方向专著——化学化工、化学教学、分析化学、材料化学、石油化工、环境化学、化工安全等化学化工方向专著出版,征集作者署名主编出书,可用于化工工程师、化学教师评职称晋升,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ISBN书号+CIP数据核字号可查
《化学化工***新能源研究》
《化学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分析化学中***方法与应用》
《化工工程***生产技术》
《现代环境化学***其环境污染治理》
《石油***化工安全管理》
《化工安全***环境保护》
《现代化学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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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3〕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含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化学工程(含制药)、化工机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化工过程自动化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参与者或完成人。
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研究、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制定、技术管理、技术推广及相关任务的完成人,通过鉴定、验收。
4.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鉴定、验收。
5.参与完成1项化工(含制药)产品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通过评审、鉴定。
6.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7.参与完成1项地州市级以上或2项县级以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或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标准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9.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专利得到实际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难题,编写技术报告。
11.参与制定的发展规划或计划,经实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2篇(每篇3000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有关协会、学会)技术奖、优秀新产品奖、优质工程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在生产实践中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具有较大改进。
4.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主持完成2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化工(含制药)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制定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或编写重大项目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完成2项自治区级以上或3项地州市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创新推广应用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8.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技术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制定的新标准,经相关部门审定、备案并发布。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在生产及技术管理中,创新性地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1项以上,编写技术报告。
12.提出2项以上科技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所采纳。
13.负责制定的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5.公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地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第一作者)并被收入论文集;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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